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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甘肃省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Lanzhou Resourcess&Environmentvoc-tech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原则,加强校友和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互利共赢,为校友成长、学校发展和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地址

本会的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邮编:730000,区号:0931,联系电话:0931-879968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为校友搭建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二)编辑会刊、创办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

本社团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校友会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兰资环校友会”;

(二)申请注册兰资环校友会校友卡;

(三)校友会审核通过后,即为入会,并申请成功校友卡;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所选出的理事会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视具体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独立专门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账户。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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